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已无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第14号

1999年2月1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9年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计划内进口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适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表一)和农药原药(具体商品目录见附表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单位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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