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财综字[1996]112号

1996年12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我部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规定,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收入要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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