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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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第19号

1996年6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财务司: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我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组织实施,实施中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要广泛宣传学习《规范》。《规范》是各单位和广大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标准,也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检查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要结合《规范》的实施,广泛宣传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会计基础工作各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统一各级领导和广大会计人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认识,使各单位的会计人员了解和掌握会计基础工作的各项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二、要把实施《规范》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结合起来。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精神,督促各单位按照《规范》的要求建帐。同时,把贯彻《规范》的各项规定、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经常对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和整改,以扎实、有序的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和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规范》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二、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说明(略)  

  附件: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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