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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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1992]第100号

  1992年6月22日

  《城市绿化条例》已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一○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附件: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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