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章程

国家电力公司章程
  
国家电力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中文名称:国家电力公司;公司英文名称:STATE POWER CORPOR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SP。
  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137号。

  第三条 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正式成立,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公司由国务院出资设立,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是其所属企业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等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以及其他国务院界定的国有资产的出资者,是国务院授权的投资主体与资产经营主体,是经营跨区送电的经济实体和统一管理国家电网的企业法人。公司按企业集团模式经营管理。

  第五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业务上接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公司经国家批准可在境内外设置必要的分公司、子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资本金为国家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600亿裕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范围

  第九条 公司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经营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参股公司以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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