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

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产品税已废止,此文件实际已无效。***)

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

[1986]财税19号

1986年1月25日

为了正确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的政策精神,做好烟类产品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特制定《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

  一、税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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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    税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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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卷烟     │

甲级卷烟   │        60%

乙级卷烟   │        60%

丙级卷烟   │        56%

丁级卷烟   │        50%

戊级卷烟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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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雪茄烟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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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烟丝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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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征收范围
(一)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烟类产品的征收范围。
(二)卷烟的征收范围,包括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普通卷烟,是指以烤烟为原料或者以烤烟和晾晒烟为原料,用白色盘纸卷制的烟制品。
雪茄型卷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卷制的烟制品。
(三)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
全叶卷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作为烟支的内外包皮卷制的烟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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