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国税发[1999]第12号

1999年1月15日  

  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下发的《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第184号)中作了明确规定,继续实行出口货物“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到2000年底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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