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预字[1991]第28号

1991年3月20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1年2月3日发出的《关于实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编列
根据《通知》关于“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做法基本不变”的原则,对地方各类外贸企业(含中央与地方联营企业)的出口退税的预算编列方法规定如下:
(一)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预算指标内的出口退税金额,全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平时暂由中央财政退付;地方财政应负担的出口退税,年终决算时,地方财政列为地方上解支出(专项上解)上解中央财政。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