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已无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第2号

1999年1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第3号)和《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72号)文件精神,现对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的农业特产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国境外海域,包括日本海和北太平洋海域,从事鱿钓生产的企业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鱿鱼(包括初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属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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