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1号

1999年9月20日

  最近,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为此,总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依法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按规定负责国产设备的登记、退税、监管、核销工作。

  第二章 享受退税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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