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3号

1999年9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国务院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①,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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