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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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 (财政部令第50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法字[1993]第38号

1993年12月25日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税分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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