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101号

1999年12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中编办《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新中国成立50年来,我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在事业单位改革方面也取得一定进展。但目前绝大多数勘察设计单位还保留着事业性质,机制不活,功能单一;勘察设计单位数量过多,队伍结构不合理;收费标准偏低,税费负担过重,半数以上单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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