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问题的通址(国税发[1994]115号)第四条的规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内急需或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而进口国内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原材料、零部件所多缴纳的税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纳的税款。现对有关具体操作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对属于上述情况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具体审批中应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
  (一)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鼓励发展的汽车、电子、航空、通讯、医药、冶金、能源、交通、环保等行业及产品;
  (二)企业技术先进或产品质量优良而价格受国家限制的;
  (三)进口环节税负增加较多,企业正常经营确有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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