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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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基字[1997]第15号

1997年3月25日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破产行为,防止中央基本建设资金流失,我们制定了《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  

抄送:国家计委、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南京、成都、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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