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10年8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此文件被废止。***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1987年2月18日发布
1993年11月21日修订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八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三)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四)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五)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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