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工字[1995]22号

1995年2月9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兴办各类企业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犯,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适应国有企业调整结构和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兴办各类企业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犯,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兴办企业,是指国有企业用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通过无偿划拨、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兴办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各类企业。

  三、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要从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出发,依法界定产权,坚持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原则。

  四、国有企业兴办的企业应在依法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主管财政机关(中央国有企业的同级财政机关为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并按经济业务的性质和范围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应的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成本、费用、收入核算与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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