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

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34号),此文件被废止。

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

1995年5月4日 

财监字[1995]29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国办发[1995]2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对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这次清理检查,从5月份开始,到8月底结束。主要清理检查国有企业(包括各类公司)、集体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事业和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种协会、学会,在1993年以来私设“小金库”各项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

  二、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清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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