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被废止。***)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财工字第455号

1997年1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96年来,各单位认真贯彻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  134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基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报表编报办法〉的通知》(电经[1996]  493号)等文件精神,电力建设基金工作基本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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