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被废止。***)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工字[1997]第119号

1997年5月5日 

国家电力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公司:  

  现将《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主题词:电力  技术  开发  费用  办法  通知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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