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第287号

1999年2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78号)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税务登记证),分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正副本)三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按不同颜色区分。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

  二、税务登记证的填写
  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的项目、内容应填写一致并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企业名称: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全称;
  (二)字号: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附码;
  (三)副本上的征收管理码:填写主管税务机关编制的征收管理电脑编码;
  (四)企业类别: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写明的企业类别;
  (五)经营范围: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
  (六)注册资本: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内载明的注册资本额;
  (七)有效期限:填写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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