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5]117号

1995年6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使税务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税务部门监察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我局将原《税务机关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修订为《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税务监察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税务监察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其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税务监察 是行政监察重要的组成部门,是税务监察机构依法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监察。

  第三条 税务监察机构是税务机关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本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税务机关其他职能机构及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税务监察机构对本级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监察机构负责,在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监察业务受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的领导。

  第五条 税务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六条 税务监察工作坚持专门监察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税务监察机构建立举报制度和申诉制度。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均设监察室。
  税务所、稽查队配备相当于本级领导副职的专职或兼职监察员。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