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第50号),此文件第十六条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有关规定已被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5号),此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已被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60号),此文件第十一条已被进一歩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 (财政部令第5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法字[1993]第40号

1993年12月25日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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