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538号

2008年1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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