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539号

2008年1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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