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540号

2008年1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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