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9]第10号

1999年7月1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第198号)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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