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第227号

1999年8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缓解我国石油行业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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