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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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0]140号),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第387号

2003年8月8日

  《婚姻登记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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