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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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158号

1999年8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的要求,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减半征收。现就其征收管理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适用范围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凡建设项目适用税率为5%、10%、15%和30%的,且于1999年7月1日及之后立项开工的建设项目和7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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