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意见》和《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意见》和《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意见》和《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154号

1999年8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确保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意见》和《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意见

  为解决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后缺少业务骨干的问题,适应今后税务代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现就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提前退休从事税务代理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本人自愿从事税务代理,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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