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2022年修正)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2022年修正)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2022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3号

2022年6月9日

  (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6月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保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
  遇有特殊情况,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可以适当延长。临时举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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