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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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此文件已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4]第3号

1994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条例第一条所称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
  条例第二条(六)项所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五条(三)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条例第五条(四)项所称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条例第五条(五)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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