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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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1979]第7号

1979年7月8日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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