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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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1952年9月29日

  一九五二年九月十六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均按本办法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前项应完吨税船舶,毋庸另向税务机关完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二条 吨税分三个月期缴纳与三十天期缴纳两种,由纳税人于申请完税时自行选报,其税级税率列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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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种类  ┃  吨     位  ┃ 每 吨 吨 税 ┃   附    注   ┃
┃      ┃          ┃ (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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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 轮 │  50吨以下    │  3角    │按净吨位计征,尾数在半│
│  │   │  51吨至  150吨 │  3角5分  │吨以下者免征其尾数,半│
│  │   │  151吨至  300吨 │  4角    │吨及超过半吨但不及一 │
┃  ┃   ┃  301吨至  500吨 ┃  4角5分  ┃吨者则晋按一吨计算;又┃
┃  ┃ 汽 ┃  501吨至 1,000吨 ┃  6角    ┃不及一吨的小型船舶,除┃
┃ 动 ┃   ┃ 1,001吨至 1,500吨 ┃  7角5分  ┃经海关总署特准免征者 ┃
┃  ┃ 船 ┃ 1,501吨至 2,000吨 ┃  9角    ┃外,应一律按一吨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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