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家税务总局对本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使用本文件时,请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一起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废止第七条第一款“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2号

2009年4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对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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