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135号

1999年7月20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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