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3]15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外字[1995]5号  

1995年1月9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现就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外经企业及其所属境内外分公司、经理部、办事处以及全资子公司(统称所属机构,下同)境内外业务应分别进行盈亏核算并按税法规定就地缴纳所得税,企业总部对所属机构的盈亏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汇总,集中计算经营成果。年末,当外经企业(不含境内所属机构)境内外业务均有盈利时或境内外一方盈利抵补另一方亏损后仍有盈余的,应按国内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按33%适用税率缴纳所得税。对企业境外经营所得由于按新的企业所得税制缴纳所得税后增加税负的,在“八五”期间可对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办法(返还比例不得超过境外所得13%),即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后,向企业退还部分所得税额。企业收到返还税款后,计入税后可分配利润。“财政返还”的具体办法由我部另行制订。

  二、外经企业所属的独立核算基层企业,其帐面国家资本金应按现行财务隶属关系改为企业总部投入的法人资本金处理;企业总部作为对所属机构的长期投资处理,同时增加企业总部的国家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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