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

上证发〔2023〕176号

2023年10月20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各业务参与人的信用风险管理行为,提升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实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清单中列明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南(详见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用风险管理职责
  第三章 信用风险监测与预警
  第一节 信用风险监测
  第二节 信用风险分类
  第三节 信用风险排查
  第四节 信用风险管理报告机制
  第四章 信用风险应对与处置
  第一节 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安排
  第二节 信用风险事中管理
  第三节 信用风险化解处置
  第五章 信用风险管理工具
  第一节 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购回
  第二节 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回售撤销与转售
  第三节 公司债券置换
  第四节 特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转让
  第五节 其他信用风险管理工具
  第六章 自律监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规范市场参与主体开展信用风险监测与预警,提高信用风险应对与处置实效,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以下简称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管理事宜适用本指引。
  本所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管理,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管理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各市场参与主体应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充分考虑融资主体和相应产品的风险特征及风险传导影响,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遵守承诺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第四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融资主体和相应产品资信状况的变化,实施差异化的交易机制、投资者适当性以及信息披露安排,不断丰富完善信用风险化解处置工具。

  第二章 信用风险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债券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和主承销商,资产支持证券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重要现金流提供方、资产服务机构和托管机构,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增信主体、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信用风险管理业务参与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行人、特定原始权益人、受托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在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中发挥核心作用,不断提高风险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前瞻性和针对性。

  第七条 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经营需要与偿债能力合理举债,加强日常现金流监测与债务管理,定期评估风险敞口;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公司债券付息、到期兑付、回售、分期偿还、按照约定提前清偿或者展期后清偿等(以下统称还本付息)事项,提前落实偿债资金,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不得通过虚构债务、为虚构债务提供增信、实施不合理交易或者隐匿、转移、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逃废债务;
  (三)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影响偿债能力和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
  (四)针对自身风险特征和实际情况,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和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稳定、修复和持续提升自身信用水平;
  (五)及时处置预计或者已经违约的公司债券风险事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个案风险外溢;
  (六)配合受托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募集说明书等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原始权益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转移基础资产,确保转移给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与原始权益人固有财产不存在混同,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
  (三)出现基础资产未能按照规定或者约定转移至专项计划、已转移基础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可能或者已经与原始权益人固有财产发生混同等情形的,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并及时告知计划管理人;
  (四)配合计划管理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开展信用风险管理;
  (五)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参照本指引第七条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努力维护自身生产经营、现金流与信用水平稳定,保障基础资产质量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支持与保障。

  第九条 基础资产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应当努力维护自身生产经营、现金流与信用水平稳定,积极配合管理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为核心企业供应链应付款的,核心企业应当参照本指引关于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相关规定履行信用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条 发行人、特定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行使权利,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切实维护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募集说明书、计划说明书等协议约定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发行人、特定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积极配合受托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及相关机构履行信用风险管理职责,及时告知可能影响偿付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确保所提供文件或者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募集说明书、计划说明书等协议约定的权利。

  第十二条 增信主体应当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影响增信能力或者增信措施有效性的风险事项,及时告知发行人、受托管理人或者计划管理人;
  (二)关注所增信公司债券及其发行人,或者资产支持证券及其特定原始权益人、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的信用风险情况,对预计或者已经违约的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时落实资金,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增信责任,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三)配合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动态监测受托管理公司债券及其发行人、增信主体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进行风险分类管理;
  (二)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协助、督导发行人有针对性地主动管理信用风险;
  (三)督促发行人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及时披露影响还本付息风险事项的相关信息,进行风险预警;
  (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五)协调、督促发行人、增信主体等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信用风险或者处置违约事件,履行规定或者约定的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义务;
  (六)协助债券持有人积极沟通发行人,必要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七)根据相关规定、约定或者持有人委托,代表持有人维护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发行人发行多只公司债券并聘请不同受托管理人的,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切实履行责任,相互加强配合,做好各自受托管理公司债券的风险管理工作。发行人应当公平配合各受托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计划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专项计划资产,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分配收益(含按照约定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及收益、其他权利行权资金等,下同);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落实不合格基础资产赎回或替换、现金流归集和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的机制;
  (三)督促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主体、基础资产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等机构合规履行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四)持续动态监测基础资产质量变化情况,以及特定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增信主体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跟踪基础资产现金流产生、归集和划转情况,进行风险分类管理;
  (五)协助、督导特定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重要现金流提供方有针对性地主动管理信用风险;
  (六)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协调原始权益人、增信主体、资产服务机构、基础资产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等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并化解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及时处置预计或已经违约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事件;
  (八)积极沟通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必要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召集持有人会议;
  (九)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专项计划终止清算,并披露清算报告;
  (十)按照规定、约定或者持有人委托,代表持有人维护合法权益;
  (十一)接受托管人监督,配合托管人办理托管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持续优化信用风险监测、研判、排查、预警、报送、应对及处置等环节的业务流程,配备充足资源并设立专门机构或者岗位从事信用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确保信用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并在业绩考核评价中充分考虑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实效。
  受托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应当建立信用风险管理集体决策机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风险管理等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研判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形势,明确工作方向和重点,就信用风险管理履职中的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主承销商在公司债券发行前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综合发行人的整体信用风险状况和存量负债结构,协助发行人合理确定融资方案,针对其主要风险点设置相应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防范发行人过度融资或者违规新增债务。

  第十七条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信用风险管理职责:
  (一)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积极履行基础资产管理、运营、维护职责,监测基础资产质量变化情况;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及时归集和划转现金流,防范基础资产及其现金流与自身或者相关参与机构固有财产混同,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
  (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落实现金流归集、不合格基础资产赎回或者替换等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的机制;
  (四)积极配合计划管理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持有人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发现影响专项计划资产安全、投资者利益等风险事项的,及时告知计划管理人;
  (五)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信用风险管理职责:
  (一)安全保管专项计划资产;
  (二)监督计划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专项计划资产的情况,发现计划管理人的管理指令违反专项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本所及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四)配合计划管理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持有人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在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定期跟踪评级并及时披露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二)持续了解所评级公司债券及其发行人、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信状况,及时开展不定期跟踪评级并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三)配合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及相关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相关职责,积极配合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密切关注所投资公司债券或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文件,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持续评估投资标的的信用风险,自主判断投资价值,审慎作出投资决策,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十二条 信用风险管理业务参与人应当建立内部信息隔离和保密制度,防止相关人员利用信用风险管理过程中掌握的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实施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第三章 信用风险监测与预警

  第一节 信用风险监测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特定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应当加强日常负债与资金管理,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审慎评估风险敞口,提前调度偿付资金,根据资金筹措情况适时采取必要风险应对或者化解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受托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应当按季度对债券市场信用风险形势、所管理公司债券或者资产支持证券及相关负有偿付义务主体的信用风险情况进行整体研判,明确下一阶段信用风险管理工作重点和重点关注企业,有针对性地提前部署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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