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第183号

1999年6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担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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