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有关收费的函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有关收费的函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3年7月16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将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收取的服务费等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财综[2003]24号),此文件已无效。***)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有关收费的函  

财综字[1999]181号

1999年11月4日 

国家外国专家局:  

你局《关于为我局所属事业单位申请事业性收费的请示》(外专财字[1999]2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促进国际人才交流,培养国际型人才,同意你局所属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中国国际人才交流信息研究中心、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你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收取下列费用:  
  (一)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在组织短期培训团组、中长期研修项目、国外资助培训项目时,向培训及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  
  (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信息研究中心向用人单位推荐外国专家,向申请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联系用人单位,并促使用人单位与外国专家达成协议时,分别向用人单位和外国专家收取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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