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08]第4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  

1999年10月9日 

财综字[1999]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和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农业银行: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4O6号)的规定,为了确保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彻底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地将诉讼费用纳入财政专户,加快资金调拨速度,加强省级财政和高级法院对诉讼费用的监督和管理,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现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收取、汇缴、划拨等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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