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4]第25号

1994年6月29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附件: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鉴于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所得税前会计利润(以下简称“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差额,在缴纳所得税时,企业应当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申报交纳所得税。

现将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规定如下:

  一、科目设置
企业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550所得税”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24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69),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同时,取消“利润分配”科目中的“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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