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121号

1999年6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实施好这部法律,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现转发给你们。为使各级税务机关做好行政复议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促进各级税务机关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国务院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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