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
Deci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Revising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Ozone-depleting Substanc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
Deci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Revising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Ozone-depleting Substanc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0号

2023年12月2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禁止将国家已经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前款规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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