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2009年9月18日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YZ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邮 政 行 业 标 准
  YZ/T 0129-2009

  邮政普遍服务
  Universal postal service 
  2009-09-18发布          2009-10-01实施

  邮政普遍服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基本内容、要求和服务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按国家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及与邮政普遍服务相关的其他组织和人员。
  本标准也适用于邮政企业提供的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邮政普遍服务 universal postal service
  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2.2 邮政企业 postal enterprise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2.3 邮件 mail
  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2.4 平常邮件 ordinary mail
  邮政企业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2.5 给据邮件 registered mail
  邮政企业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2.6 保价邮件 insured mail
  寄件人按规定交付保价费,邮政企业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给据邮件。
  2.7 全程时限 end to end time limit
  邮政企业从收寄邮件到投递邮件的时间间隔,以邮件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包裹等投递通知单的邮件,以通知单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
  注:全程时限=投递日戳日期-收寄日戳日期。

  3 总则
  3.1 时效性
  邮件寄递时限应达到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
  3.2 准确性
  邮政企业应将邮件按照规定的投递方式投交给收件人。
  3.3 安全性
  安全性应主要包括:
  ──交寄邮件不应对国家、组织、公民的安全构成危害;
  ──邮政企业应通过各种安全措施保护邮件和服务人员的安全,同时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不应给对方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应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应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3.4 方便性
  邮政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条件,以方便用户办理业务。
  3.5 强制性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3.6 普遍性
  邮政企业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乡地区的所有用户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4 业务范围
  邮政企业应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kg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kg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开办所有上述业务,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应停止或限制办理上述业务。

  5 邮政设施
  5.1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设置要求
  5.1.1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设置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北京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1km服务半径或1~2万服务人口;
  ──其他直辖市、省会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1~1.5km服务半径或3~5万服务人口;
  ──其他地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1.5~2km服务半径或1.5~3万服务人口;
  ──县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2~5km服务半径或2万服务人口;
  ──农村地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5~10km服务半径或1~2万服务人口;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