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9号

1998年12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我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天然气有了新的进展,中外双方签定的石油合同(包括风险勘探石油合同、未动用储量开发合同、提高采收率开发合同和单井技术改造石油合同)陆续进入了生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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