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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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6年修订)

1986年12月2日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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