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Deci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Revising and Repealing Som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Deci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Revising and Repealing Som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

2024年3月1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2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将《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二、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的“邮电部”。
  第七条第一款中的“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

  三、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中的“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中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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