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

1998年1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近两年开展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对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措施来抓,要在认真总结前两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认真研究、布置好联合年检各项工作。为方便企业的申报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各地应创造条件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开展联合年检工作。

  二、联合年检各部门共同编制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三、联合年检的联合办公费用由地方财政解决。  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按原标准收费外,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

  四、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验审企业报送的年检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其他联合年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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